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订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