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