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有效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