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古树名木的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养护、复壮、抢救、宣传培训等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