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