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