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由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