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污、损毁古堡内建筑物、构筑物尚不严重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