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内吸烟、焚香化纸,倾倒垃圾、排放污水,野炊、燃放孔明灯的,由古堡管理人员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