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文瀛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文瀛湖景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临时占用水域、绿地、道路;(三)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在景区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