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文瀛湖景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临时占用水域、绿地、道路;

(三)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在景区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