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文瀛湖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景物,损毁游览、服务等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采摘植物;

(四)捕猎野生保护动物;

(五)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放飞孔明灯、遥控飞机等飞行物;

(七)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八)游泳,投放外来水生物,放置橡皮筏、遥控船等水上器械;

(九)其他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