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