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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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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九条
已修改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参加无偿献血。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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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