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十条已修改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