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第十四条已修改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血液的,用血者在就医的医院交付用血费后,凭就医医院开具的用血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及本条例第十三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销可以免费使用的血液的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