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八百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累计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