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气象信息传播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 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