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进入核心区从事与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无关行为的;(二)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或者标本采集等活动,或者经批准进入缓冲区但未按照有关要求从事此类活动的。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