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