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