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