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建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平台准入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更新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便利的。
仅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并及时删除、屏蔽违法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