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