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一)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送餐活动的;

(二)未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并保持容器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包装的;

(四)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

(五)提供集中用餐配送服务时,未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或者未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样品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