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复产前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