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