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检验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样品,抽样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采集的视听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可以作为监督管理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核实抽样单内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经确认后的抽样单视为对抽样过程和程序等无异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