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并于举办七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博览会、美食节、食品展销会等活动的举办者发现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