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