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