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对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工作差的单位及其领导予以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