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述职评议、组织代表视察、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