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