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