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利用自治区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改制为企业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按照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对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以按照第三十二条执行。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以及对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