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三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