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应当采取分类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

政府部门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将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技项目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同等对待,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