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转化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设备以及科研重大基础设施,设备、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