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保留。鼓励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科研人员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