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