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分解落实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