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