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