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