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