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