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