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