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