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